只要出門,馬路、交通與每位用路人都有一定的使用關係,

用路人可能都有遇過交通大小不同的事故經驗,交通事故與大家生活關係密切,

大家對於事故發生後的處理,多缺乏正確完整的認知。

例如現場如何報案?警方到場前輕微、或有人員傷亡事故如何處置?

警方到場後如何保障自身權益?…如何判斷肇事責任歸屬?…等,

或「交通事故發生當事雙方都有錯」、「被撞是對,撞人是錯」、

「大車撞小車,大車要吃虧」、「道義賠償」…等,似是而非的觀念,普遍流傳,深植人心。

日期:104年11月17日 (週二)

時間:中午12:00 ~ 13:10

講師:姜運(示志)委員

現 職:(一)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委員

    (二)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諮詢顧問

    (三)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諮詢顧問

經 歷:(一)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車禍處理組組長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調處委員會委員。

    (二)台灣警察專科學校、中央警察大學、司法院法官學院、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、保險事業發展中心、
       台北市監理所道安講習…講座。

「交通事故」是嚴重問題,台灣地區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,

依據衛生署統計平均逾三千人,受傷更以數十萬人計,每年不知製造多少「交通孤兒」、「破碎家庭」,

有人形容「車禍是沒有槍聲的戰鬥,永無休止的戰爭」,實不為過∼因此,交通事故確實值得社會大眾重視。

法院主要依據當事人有無「故意」或「過失」行為而判定∼

分析、研判交通事故肇事原因,主要係依據「路權」及「過失行為」而定。

(一)「路權」:指使用道路之優先權。主要規定在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內。

(二)「過失行為」:指「應注意、能注意、不注意」之不當行為。

無人傷亡事故:

  立即停車,打開閃黃警告燈下車處理,先以蠟筆將車輛四個車角或輪胎位置及車頭方向,機車則兩個輪胎半圓與手把位置標繪地面,並攝影存證後,移置路邊不妨礙交通處;切勿與對方發生爭執、衝突,否則,若妨礙交通將被處以罰鍰。

  肇事雙方應自行洽談賠償、和解事宜,自行達成協議時應將具體種解條件書面載明,並簽名為證。若不能當場自行和解息事,應立即撥「110」電話報警處理;另希望保險公司負責理賠案件,應請警方正式處理成案,否則,責任不明將不予理賠。

有人傷亡事故:

  現場首要工作儘速救護傷患,將傷者迅速送醫急救∼應注意觀察傷者傷勢,再行搬動,避免造成二度傷害;不要輕率認定傷者已死亡,以免失去救治機會,並應迅速撥打「119」電話通知救護車到場救援。

  1. 撥打「110」電話通知警方到場處理,並注意儘可能自己撥打之「自首」減刑構成要件。
  2. 現場適當位置擺設警告標誌,保護現場跡證,防止續發事故。
  3. 注意自身安全,切勿在現場附近任意走動。
  4. 警方到場應配合處理。
  5. 保障自身權益:現場圖、筆錄如有漏、誤,應請警方補正,但應注意本身言辭態度。肇事人在現場保障自身權益最好辦法即照相、錄影,應將現場一切相關跡證概況,詳細攝影存證。
  6. 肇事逃逸案件處理:迅速記下肇事逃逸車輛之車號、車種、車色及特徵 ,並設法尋找目擊證人,以期瞭解肇事經過,並報警處理。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處理完妥才可離開現場,否則逕行離去,經檢舉肇事肇逸,將可能遭受吊扣或終身吊銷駕照之行政處分;另肇事致人受傷、死亡逃逸者,將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「公共危險罪」,後果嚴重。

由於一般社會大眾較缺乏法律素養,一旦遭遇交通事故,面對法律責任問題,往往不知所措。

例如「被撞受傷,但肇事對方不理怎麼辦?」、「車輛遭撞損,肇事對方不賠怎麼辦?」、

「肇事死、傷的賠償行情如何?」「交通事故未和解要不要坐牢?」•••等,

這些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 ,都有待適當的處理解決。

交通事故究竟會引發那些法律責任問題呢?任何一件事故發生後,

總不外乎引發「刑事責任」、「民事責任」、「行政責任」三項法律責任問題。

「刑事責任」: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,肇事人有不當的原因行為或事實,致人受傷或死亡,達到刑法犯罪構成要件所應負之責。一般過失犯可分「過失致死罪」(公訴)及「過失致傷害罪」(告訴乃論)。過失致人輕、重傷均告訴乃論(刑法第287條),未和解將可能遭法院起訴、判刑,並留下犯罪前科紀錄。

「民事責任」:損害賠償之責。負有肇事責任者,應負民事賠償責任。民事賠償應由當事人自行洽談,和解並無固定賠償行情,無過失亦可道義贈與。除保險公會外,鑑定機關不作肇責分攤。和解書內容主要為甲、乙雙方,簡單事故之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情節,及具體和解條件;雖無見證人亦可,但要簽章。汽車任意險是責任險,應先請警方處理成案,不能自行和解,否則,保險公司可能依約拒賠。另和解金應註明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,否則,將視同包含。

「行政責任」: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,當事人有違反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規定之行為,依法應接受罰鍰、記點、講習、吊照…等行政處分之責。無照駕駛違規,無照可扣吊或吊銷,則在應吊照最長期限內,不得考領。另對罰單裁決結果置之不理,罰鍰移送強制執行、吊扣期間加倍、駕照逕行註銷。交通事故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下列資料:(1)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當事人登記聯單。(2)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提供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。(3)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初步分析研判表。

交通事故發生三大因素:人為因素、機械因素、環境因素。

依據統計資料顯示,交通事故「人為因素」幾佔全部肇因96%以上,防制肇事主要應從人為因素著手∼

如何預防交通事故,確保交通安全?用路人可參考以下五項要領:
 
  1. 熟悉交通法令:交通法令係交通行為的規範及指引,亦是交通執法依據。尤其與用路者關係最密切的交通法令,主要有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及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。
  2. 遵守交通規則:「徒法不足以自行」,知法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守法,大家應養成主動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。若能確實做到「不無照駕車」、「不酒後駕車」、「不闖紅燈」、「不超速」、「駕車繫安全帶」、「騎乘機車戴安全帽」等重點項目,必定能大幅降低肇事率及事故傷、亡情形。
  3. 維修保養車輛:「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」。駕駛人應重視車輛維修、保養。車輛除應實施定期保養外,平時應經常檢查輪胎、煞車、燈光、機油、冷卻水、電瓶等系統,保持機件良好性能,多一分安全檢查,就能少一分災難發生。
  4. 安全駕駛觀念:駕車應專心,隨時保持機警應變狀態,注意其他人、車動態,預判潛在危險因素,趨吉避凶。疲勞、睡眠不足、飲酒、服藥、情緒不佳等,應避免駕車。遇緊急狀況如煞車失靈、爆胎…等情形,應正確處置。注意車輛死角。例如車輛轉向時,駕駛人應特別注意擺頭動作,藉以消除照後鏡死角。
  5. 發揮駕駛道德:「駕駛道德」簡單而言,僅「讓」一字;具體而言即「應該讓、要禮讓、要忍讓」。如果人人都能發揮駕駛道德,必能建立「行車有序」的交通環境。

每天上下班(課)是人多車多的尖峰時間,行車時應注意禮讓行人安全、放慢、與車保持距離∼

「開車不喝酒,酒後不開車。」這句家喻戶曉的標語,

喝酒在應酬中是難免的活動,出門飲宴前先思考如何安全回家,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,

應搭乘大眾交通工具、計程車,或選擇指定駕駛、代理駕駛等替代方式,以保障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∼

另外提醒大家車輛停好後先別急著下車,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,避免釀成悲劇∼

方向盤掌握在自己手中,自己才是決定交通安全的關鍵所在。